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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条例》今起实施,一起来学习吧
为贯彻《中医药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解决上海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率先实现中医药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海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总则
● 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 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精华与守正创新。
● 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
●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财政、经济信息化、医保、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旅游、体育、知识产权、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中医药服务
医疗机构
● 各区政府办独立中医类医院不少于1所。
●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应设置中医药科室。
● 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有同等权利。
● 举办中医诊所到所在地区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从业人员如何获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执业?
● 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执业注册。
● 师承方式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
●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中医学历教育或经认可的培训考核后可提供中医药服务。
服务管理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 鼓励支持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中医医疗服务。
● 鼓励组建区域性中医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
公共卫生
● 地方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 加强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为公众提供中医健康治未病服务。
● 鼓励支持康复医院、康复科室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
●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推进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服务。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非医疗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提供中医医疗服务、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非法从事药品和器械销售等活动。
中药发展与管理
种植流通
● 中药材的种植、养殖、采集、贮存、运输和初加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质量安全。
● 支持本地特色中药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
● 鼓励建立中药信息化追溯体系。
● 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标明中药材产地。
加工使用
●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应按照药品标准炮制和生产。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药饮片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保障合理、安全用药。
● 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 支持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但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委托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需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
创新生产
● 支持特色中医药产业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做强传统中药品牌。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 中医经典课程列入中医药高等教育必修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
● 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医药特色技术人才。
● 鼓励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
● 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发挥名中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
● 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 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建设。
● 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和民间中医诊疗技术、方药的搜集、整理、研究、利用。
● 地方政府应当将优秀的中医药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
● 完善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绩效评价机制。
● 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与机构、人才评价机制相衔接,推动中医药产学研用一体化协同创新发展。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
● 指导中小学开展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科普教育。
● 媒体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 支持中医药与旅游、文化、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 支持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和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
● 提升国际教育服务能力,吸引留学生来华接受中医药教育。
● 支持中医药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保障与监督
● 应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合理确定中医药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施行动态调整。
● 建立中医药饮片质量分级体系,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
● 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配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向基层和郊区适当倾斜。
● 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时,应当包含中医药内容。
● 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非法行医活动。
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撤销或者合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 (二)违反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四)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对在中医药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机构和个人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